問:個人電梯操作證離職后被公司扣留,并不給解綁
本人于2019年8月辭職,離職后原單位將個人電梯操作證扣留,在電梯維保系統不給解除綁定。不解綁本人去其他單位也無法綁定。因電梯屬于特種設備,沒有綁定的維保人員無法進行該單位電梯的維保及維修。我該怎么辦?
總局回復:請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02
問:關于電梯加裝電瓶車檢測系統的施工類別問題
我市有一小區為電梯加裝電瓶車檢測裝置,通過攝像頭AI識別電瓶車進入轎廂后,向電梯輸出一個信號,接入光幕或開門按鈕,使電梯不能關門。請問接入光幕或開門按鈕這兩種方式分別應歸類為哪種施工類別?是否需要開工告知并實施監督檢驗?總局回復:根據《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如涉及改變電梯原控制線路的,屬于重大修理,需按要求辦理告知并進行監督檢驗。
PS:本平臺補充:
03
問:共有產權電梯的使用登記
領導您好!請教一個問題。電梯屬于多人共有,但共有人未委托其他管理單位或管理人進行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共有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3.4.1.1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提供“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但產權共有人屬性不是一個單位,無法提供這個文件。這種情形該怎樣辦理電梯的使用登記?總局回復:《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2.1已明確使用單位含義。請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本平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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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梯更換制動器的監督檢驗事宜
總局負責同志:您好!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具體檢驗情況,請咨詢執行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
05
問:電梯重大修理告知及檢驗事項
總局你好:我公司客戶有一臺93年安裝的上海三菱電梯,此電梯已于2007年由外地一家XX電梯維保公司進行改造,對控制柜、主機、顯示系統、限速器等部件進行更換,電梯轎廂銘牌也更換成為XX電梯公司。這家公司現在已經注銷。現在客戶要求對電梯控制柜進行更換,請問總局這種情況我公司是否還需要找一家制造廠家進行授權,對我公司出具委托書?總局回復: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對于在用電梯的改造、修理,如原制造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原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修理。
06
問: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連續損壞如何定性?
現場檢查中,一電梯使用單位的一處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損壞,經核對維保記錄,維保單位未提出該隱患,我局對使用單位下達了指令書;后續一個月后再次檢查,上次檢查的緊急報警裝置已修復,發現另一處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損壞,經核對維保記錄,維保單位仍未提出,根據以上事實:總局回復:電梯使用、維保單位均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如發現涉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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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梯復檢?
請問總局領導:一臺電梯存在不合格項,檢驗機構收到整改回復,對整改進行確認,這種情況算不算復檢?總局回復:《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檢驗合格判定條件;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電梯,受檢單位組織相應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請復檢。
本平臺補充:相關鏈接:
TSG T7001-2009 直梯(含第1號和第2號修改單)(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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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梯廠家設口令,無法維保怎么辦
總局領導好:住宅小區采用某品牌電梯,質保期到期后,因該電梯廠家維保費報價太高,物業招標后聘用其他電梯公司維保,維保過程發現該電梯調取故障及更換電路板都需要制造廠家的口令及密碼,導致現維保單位無法正常保養及修理。這種情況怎么辦?總局回復:請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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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于電梯換證業績的咨詢
尊敬的領導您好,關于電梯換證業績的問題咨詢如下:總局回復:根據您的描述,1.是;2.是;3.是;4.《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G1.9(1)已明確換證業績要求,無相應業績的,應當按G1.7要求進行試制造;5.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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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兩兩并聯控制的4臺電梯改為群控是否屬于改造
請問總局專家,將并聯控制的四臺電梯改為群控是否屬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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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梯改造許可
電梯公司(有電梯改造許可)在與甲方簽訂整梯或部件改造合同后,可否以“勞務合作”的形式與不具備改造資質的電梯施工單位(電梯施工單位有安裝修理許可)簽訂工程項目合作協議,由該電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已明確,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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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電梯檢驗標準
電梯是2017年出廠安裝的電梯,1號修改單出的設備,辦理安裝告知是2018年1月1號之前的,那么現在2020年驗收是按1號修改單還是2號修改單執行監督檢驗?總局回復:《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已明確相關要求。
本平臺補充:相關鏈接如下: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第2號修改單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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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于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我們在日常檢驗中,遇到這樣的情況,設備一切手續齊全,但設備已超過定檢時間,使用單位也未向檢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這種情況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3條4款: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還是按84條1款: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那個合理合法。
總局回復:若該設備超期未檢,但未繼續使用的,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處理;若該設備超期未檢,但仍在繼續使用的,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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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縣級部門以自己名義做出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您好。2009年修正的《特種設備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由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辦理。2014年生效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由質監部門辦理,但沒有規定具體哪個層級有權登記。目前的具體工作中,我們委托縣級局以市局的名義辦理。請問,能不能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直接交由縣級局直接辦理?謝謝。總局回復:《特種設備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監察條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執行。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