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地域
您好,對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地域,有什么具體規定沒有?總局回復:一般來說,甲類機構(自檢機構除外)可以全國范圍開展工作,但是否可以開展工作,您可以查看《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加強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提升檢驗能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質檢特[2010]593號)。對于電梯專項檢驗機構,您可以查看《關于進一步規范電梯檢驗試點工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6]8號)。目前,我局正在推動電梯檢驗改革工作。
本平臺補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管部門),相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作為重要的技術支撐,為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總局于2010年下發了《關于改進和加強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提升檢驗能力的指導意見》(國質檢特〔2010〕593號)(以下簡稱《593號文件》),對檢驗工作改革進行了一系列探索試點。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嚴格按照試點要求開展工作
《593號文件》提出了在一定范圍內探索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勢,打破區域限制,開展由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選擇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工作的試點,試點范圍包括電梯定期檢驗、中央大型石化企業石化成套裝置定期檢驗、壓力管道和起重機械檢驗。其中,針對電梯定期檢驗的試點工作,《593號文件》明確提出,在電梯檢驗力量無法滿足電梯定期檢驗任務的城市(包括直轄市的區和副省級城市),開展電梯使用單位自主選擇本省內電梯檢驗機構實施定期檢驗的試點。特別是針對當前電梯數量多、增長快的現狀,各地可根據實際需求開展試點工作,重點解決電梯定檢率下降和檢驗不及時的問題,滿足電梯使用單位的需求,切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二、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在《全國質檢系統機構整合指導意見和特種設備機構整合方案》(國質檢科[2015]86號)(以下簡稱《86號文件》)發布之前,按照《593號文件》的精神,總局受理了江蘇智邦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和重慶西南電梯質量檢驗中心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星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城際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浙江賽福特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和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6家專門從事電梯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申請,按照行政許可程序和要求,總局已經完成或即將完成上述6家電梯檢驗機構的資格核準并頒發核準證書。《86號文件》發布之后,總局暫停受理電梯等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核準申請。
對于核準的上述專門從事電梯檢驗的檢驗機構,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做好本省電梯檢驗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嚴格按照《593號文件》的改革試點要求,本省的電梯檢驗機構應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電梯檢驗工作,做到檢驗秩序不亂,檢驗質量不降,服務質量改善,切實保障特種設備安全。各地質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上述意見,請各省質監局及時傳達到基層質監部門,以及轄區內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特種設備局。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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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行政處罰法律問題
總局領導:我是機基層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一外地電梯生產企業長住哈密的區域經理,隨身攜帶一枚該電梯生產公司行政公章,與一無營業執照也無資質的包工隊,簽訂了:電梯安裝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圍:電梯的安裝工程,即安裝、調試等,直至通過國家法定機構檢測合格發放檢測報告和準用證所有工作內容。總局回復: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如發現涉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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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有關使用登記
尊敬的局領導,您好!總局回復: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必須采用紙質形式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符合行政許可證書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形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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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申辦特種設備(電梯)檢測資質
請問公司可以申辦特種設備(電梯)檢測資質嗎?具體申辦流程是怎樣?謝謝!總局回復:我局正在制訂相關規定,請在規定發布后按規定要求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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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哪里可以查詢公司特種設備方面的資質
我想查詢我公司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的資質總局回復:請在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網(www.cnse.gov.cn)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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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問: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總局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此處“前一個月”具體指的是什么時間呢?比如上次定檢到期時間為2019年12月15日,那么本次屆滿前一個月指的是11月15日前呢?還是11月30日之前呢?或者是11月15日到12月15日之間呢?總局回復:屆滿前一個月指的是11月15日前。主要是確保檢驗工作、檢驗整改、復檢工作,以及出具報告和證書的時間能夠延續。